各鎮(zhèn)人民政府,縣政府各部門、各直屬事業(yè)單位:
《陸河縣征收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已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縣自然資源局反映。
陸河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5月17日
陸河縣征收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
為進一步加強征地管理,規(guī)范征收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工作,維護被征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廣東省土地管理條例》,結合我縣實際,制定陸河縣征收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
一、本次陸河縣征收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適用于陸河縣行政區(qū)域范圍內集體土地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
二、涉及國有農用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可參照本標準執(zhí)行;臨時占用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可參照本標準執(zhí)行;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等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三、屬規(guī)模所種的果樹或竹木,按每畝補償標準計算補償;未達到種植密度的果樹或竹木,按零星計算補償;任何青苗單株和每畝均不得超過對應品種的最高補償標準;已死亡的各類種植物不予補償;對果林園地有間(套)種的,按“補主不補次、補一不補二”的原則合理補償;對合理間(套)種的,如林下種植等,應分別按不同青苗品種進行補償。
征收多年生果竹木、多年生花卉苗木類未列明畝栽株數(shù)的,按實際清點補償,如補償總金額超過成片補償標準的,按照成片補償標準補償。
四、青苗補償費,不包含坑塘、大棚、瓜架等附著物補償費用,根據作物生長狀況、種植密度適當補償;房屋及地上附屬設施等定著物按建筑物、地上構筑物及其他附屬設施標準補償。
五、國家和省確定的鐵路、公路、機場、航道港口、水利工程、能源工程等重大基礎設施項目征收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shù)葮藴柿碛幸?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六、補償標準未覆蓋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可按價值相近原則參照執(zhí)行或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評估,評估結果經確認后予以補償;古樹名木、名貴藥材、花卉等市場價值波動較大,補償標準不能完全覆蓋的,具體補償實施時可委托第三方專業(yè)機構進行評估,評估結果經確認后予以補償。
征收項目需要個案評估的,經陸河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征收實施單位按照有關規(guī)定委托或公開選定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進行補償。
七、國有建設土地上房屋及建(構)筑物征收與補償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其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參照本標準執(zhí)行。
八、本標準有效期5年,自印發(fā)之日起實施。以前已實施征地仍未征完或正在實施征地的項目,其補償標準等一律按原規(guī)定標準執(zhí)行。
九、本標準具體由陸河縣自然資源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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