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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河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陸河縣 政務公開相關工作機制的通知

信息來源:本網 時間:2018-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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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河函〔2018133  


各鎮(zhèn)人民政府,縣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縣政府同意,現將《陸河縣政務公開內容動態(tài)擴展

和定期審查工作機制》《陸河縣依申請公開促進依法行政工作機制》《陸河縣政策文件解讀工作機制》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陸河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9月29日

陸河縣政務公開內容動態(tài)擴展

和定期審查工作機制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廣東省政務公開條例》以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工作機制。

第二條  各鎮(zhèn)、各部門要建立健全政務公開內容動態(tài)擴展和定期審查工作機制,按照以下原則主動開展工作。

(一)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政策條例規(guī)定,依法公開政府信息。

(二)明確政務公開年度工作要點,穩(wěn)步有序拓展“五公開”范圍,細化公開內容。

(三)對照“五公開”要求,對本單位不予公開的信息以及依申請公開較為集中的信息進行全面自查,發(fā)現應公開未公開的信息應當公開,可轉為主動公開的應當主動公開。

第三條  各鎮(zhèn)、各部門要按照政務公開年度工作要點的要求明確本地區(qū)、本部門政務公開重點內容,對主動公開的內容、主體、時限、方式等編制目錄并動態(tài)更新。

第四條  各鎮(zhèn)、各部門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廣東省政務公開條例》以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防止審查與政務公開工作脫節(jié)。

第五條  政務公開審查工作應當遵循“誰公開誰審查、誰審查誰負責”、“先審查、后公開”和“一事一審”的原則。應當依據相關規(guī)定明確本單位政務公開審查工作機構和審查職責,建立健全政務公開審查機制。

第六條  負責審查的機構和人員應在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確認意見,并根據內容提供部門的意見,提出“公開”“不予公開”“依申請公開”等審查意見,注明依據和理由,報主管領導批準。政府網站管理部門要建立政府信息發(fā)布登記制度,做好相應記錄備查。

第七條  政府信息公開前要依法依規(guī)嚴格審查,特別要做好對公開內容表述、公開時機、公開方式的研判,避免發(fā)生信息發(fā)布失信、影響社會穩(wěn)定等問題。要依法保護好個人隱私,除懲戒公示、強制性信息披露外,對于其他涉及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公開時要去標識化處理,選擇恰當的方式和范圍。

第八條  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國家保密范圍和定密規(guī)定,明確標識為“秘密”、“機密”、“絕密”的信息;

(二)雖未標識但內容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wěn)定的信息。

經權利人(第三人)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涉及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可以公開。

第九條  本工作機制自印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

陸河縣依申請公開促進依法行政工作機制

第一條  根據《中共陸河縣委辦公室 陸河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fā)<陸河縣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陸河委辦字〔2017〕9號)精神,為加強依法行政工作,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工作機制。

第二條  切實履行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義務。全面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接收、登記、辦理、審核、答復、歸檔等環(huán)節(jié)的制度規(guī)范。進一步拓展依申請公開受理渠道,更好地發(fā)揮互聯網的作用,為申請人提供便捷的依申請公開服務,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

第三條  嚴格規(guī)范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答復。按照法定時限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程序,依法依規(guī)、嚴謹規(guī)范、慎重穩(wěn)妥地做好答復工作,有關記錄應當保存?zhèn)洳椤4饛臀臅捎嘘P業(yè)務部門(單位)提出初步意見,經有關業(yè)務部門(單位)辦公室整理和審查后形成正式意見并按有關規(guī)定送簽。答復文書應經過政策法規(guī)部門審核,必要時還可征求機關法律顧問的意見。

第四條  主動加強與申請人的溝通。承辦單位對于申請事項不屬于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范疇或無法按申請?zhí)峁┱畔⒌模瑧鲃优c申請人溝通,做好解疑釋惑工作,盡量取得申請人的理解,避免因溝通不暢導致申請人對依申請公開工作出現誤解和異議,進而引起行政復議、行政訴訟。

第五條  及時總結和研究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縣政府辦公室要會同有關業(yè)務部門(單位)及時梳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情況,按照申請內容、答復情況等進行分類管理,認真總結機關依申請公開工作案例,加強對人民法院、政府法制機構、政務公開工作部門等編制的有關案例的學習研究,著重圍繞加強依法行政、推進依法治教等方面,開展研究分析,加強跟蹤調研,提出工作建議,促進依法行政水平不斷提升。

第六條  依法做好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應訴工作。縣政府辦公室要會同縣法制機構,督促和協助有關業(yè)務部門(單位)妥善做好政府信息公開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應訴工作。根據“權責一致”的原則,實行“誰承辦、誰應訴”,有關業(yè)務部門(單位)應切實履行行政應訴主體責任。自覺履行行政復議決定以及人民法院做出的判決和裁定,堅決糾正不符合依法行政要求和有關規(guī)定的具體行政行為。

第七條  把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辦理情況納入政務公開考核。認真做好整改提高和責任追究等工作,切實維護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第八條  本工作機制自印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


陸河縣政策文件解讀工作機制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guī)范我縣行政機關政策文件解讀工作,推進政務公開,建設良好營商環(huán)境,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fā)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實施細則的通知》(粵府辦〔2016〕130號)、《中共汕尾市委辦公室汕尾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fā)<關于我市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汕尾辦發(fā)〔2016〕11號)、《中共陸河縣委辦公室 陸河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fā)<陸河縣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陸河委辦字〔2017〕9號)等規(guī)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工作機制。

第二條 政策文件解讀工作要堅持“誰起草、誰解讀”的原則。文件起草單位是政策解讀的責任主體。以縣政府或縣政府辦公室名義印發(fā)的政策文件,由文件起草單位組織做好解讀工作。以部門名義印發(fā)的政策文件,由印發(fā)單位負責做好解讀工作。多個單位聯合起草、聯合發(fā)文的,由牽頭單位組織做好解讀工作,其他單位配合。

政策文件的解讀材料、解讀方案,應與政策文件同步組織、同步審簽、同步部署。

第三條 應進行解讀的政策文件,包括三種類型,相應要求如下:

(一)規(guī)范性文件。行政機關發(fā)布重大或者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規(guī)范性文件,文件起草單位應當落實文件與解讀材料、解讀方案同步組織、審簽、部署的要求。

(二)不屬于規(guī)范性文件,但具有管理公共事務作用,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切身利益及重大公共利益、社會關注度高、需要廣泛知曉、或專業(yè)性強的主動公開文件。此類文件,由文件起草單位自行研究判斷并積極解讀。縣政府辦公室經研究認為需要解讀的,通知文件起草單位進行解讀。

(三)除以上兩種類型外的其他文件。由文件起草單位自行確定是否解讀。

第四條 文件起草單位報送縣政府審定的政策文件,解讀工作分工及程序如下:

(一)文件起草單位請示以縣政府(或縣政府辦公室)名義印發(fā)的規(guī)范性文件及經研究需解讀的其他主動公開文件,或擬由文件起草單位印發(fā)、需報縣政府同意的規(guī)范性文件,由文件起草單位組織起草該文件的解讀材料、解讀方案,經文件起草單位主要負責人審定,作為請示的附件報送縣政府。文件稿送縣法制機構等單位征求意見或作合法性審查時,應附上解讀材料、解讀方案。

(二)縣政府辦公室將經審核的文件稿呈縣政府領導審簽時,應附上解讀材料、解讀方案。文件稿經縣政府領導審簽同意后,縣政府辦公室辦文股室通知文件起草單位按解讀方案組織實施解讀,并將縣政府(或縣政府辦公室)印發(fā)文件的解讀材料在縣政府門戶網站公布。

(三)文件起草單位接到縣政府辦公室通知后,應認真組織實施解讀方案。其中,應在2個工作日內將縣政府(或縣政府辦公室)印發(fā)文件的解讀材料發(fā)送縣政府網站管理中心。縣政府網站管理中心應審核后將解讀材料隨縣政府辦公室發(fā)送的政策文件一并在縣政府門戶網站公布。

第五條 文件起草單位以本單位名義印發(fā)的規(guī)范性文件及經研究需解讀的其他主動公開文件,由文件起草單位組織起草該政策文件的解讀材料、解讀方案。

政策文件需報縣政府同意的,按第四條執(zhí)行。政策文件不需報縣政府同意的,解讀材料、解讀方案與文件稿一并呈單位負責人審簽。經審簽同意后,解讀方案由文件起草單位組織實施,解讀材料與政策文件同步在縣政府門戶網站公布。

政策文件屬部門規(guī)范性文件的,文件起草單位將文件報送縣法制機構審查時,應附上解讀材料。

第六條 政策文件的解讀材料,應當全面、詳盡、準確,把政策措施解釋清楚,避免誤解誤讀。主要內容包括:

(一)說明政策措施的背景、依據、目標、任務。

(二)對主要內容,特別是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會組織權利義務、切身利益及重大公共利益,需要社會公眾知悉、執(zhí)行、配合的條款,逐條說明具體做法、制定依據及合法性、合理性。

(三)對文件中的關鍵詞、專業(yè)術語,以及社會公眾可能誤解、疑問、質疑的內容,進行詮釋。

(四)涉及辦事的,說明辦事的受理單位和地址、聯系方式,辦事條件、資料、程序、時限以及其他注意事項。

(五)涉及執(zhí)法事項的,說明執(zhí)行范圍、執(zhí)行程序、執(zhí)行標準等。

(六)屬原有政策進行修訂的,說明修訂的理由和新舊政策的銜接和差異;屬貫徹執(zhí)行上級政策的,說明本縣政策措施與上級的異同、特點。

第七條 各單位的解讀方案應明確解讀工作的組織實施,一般包括解讀材料提綱(目錄)、解讀材料形式、解讀途徑、解讀時間等。解讀方案比較簡單的,可以在解讀材料文尾說明解讀途徑和時間。

第八條 重要、復雜的政策文件,需要長篇解讀的,文件起草單位應在解讀方案中列出解讀材料的提綱;需要多篇解讀材料的,應在解讀方案中列出解讀材料的目錄。

第九條 解讀材料應當以文字形式制作。解讀文字應通俗易懂,可通過舉案例、列數據、講故事、答問等方式,進行形象化、通俗化解讀。

在文字材料的基礎上,鼓勵文件起草單位、縣政府網站管理中心、新聞媒體增加圖片、圖表、圖解、漫畫、音頻、視頻等可視化方式進行解讀,多角度、全方位、有序有效、準確客觀的解讀政策、釋疑解惑,回應公眾關切,增進社會共識,擴大社會知曉度,讓群眾“聽得懂、信得過”。

與宏觀經濟和民生關系密切、社會關注事項較多的部門,要組建由單位負責人、高校學者、評論人員、媒體記者等組成的政策解讀專家隊伍,建立專家解讀機制。

第十條 政策文件的解讀途徑主要包括:

(一)縣政府門戶網站。

(二)政務微信、微博、客戶端。

(三)電視、報刊、新聞網站等新聞媒體。

(四)行業(yè)協會、企事業(yè)單位網站。

(五)電子顯示屏、墻報、政務公開欄。

(六)派發(fā)宣傳資料。

(七)新聞發(fā)布會、座談會,接受記者采訪。

政策文件應當至少采用解讀材料通過政府網站公布的解讀途徑。除政府網站公布外,文件起草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增加其他解讀途徑。

第十一條 解讀材料一般與政策文件同時公布。文件起草單位根據實際需要,在政策文件制定全過程進行充分解讀:

(一)在政策文件制定過程中,文件起草單位通過公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舉行吹風會,與社會和市場充分有效溝通,做好預期引導。

(二)縣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政策文件議題時,文件起草單位應按縣政府辦公室要求報送該議題相關新聞資料,待議題通過后由縣政府辦公室向媒體發(fā)布,及時公布會議決策信息。

(三)政策文件正式印發(fā)公布時,文件起草單位應當將解讀材料與政策文件同時公布、關聯公布,文件起草單位在必要時舉行新聞發(fā)布會,進行政策解讀說明,回應社會關注點。

(四)政策文件公布后,文件起草單位要密切跟蹤輿情,必要時分段、多次、持續(xù)開展解讀,對輿情和社會關注點、誤解誤讀進行回應和解答,有針對性地釋疑解惑。

以上解讀工作,如縣政府或相關文件有明確要求的,文件起草單位應當按要求開展解讀工作;未有明確要求的,由文件起草單位根據實際自行確定并組織開展。

第十二條 政策文件及其解讀材料應在政府網站公布文件的固定欄目集中公布。

除了政府網站公布文件的固定欄目外,縣政府網站管理中心應在縣政府門戶網站開設“政策解讀”欄目,集中公布政策文件和解讀材料。

社會關注、需要廣泛知悉的政策文件和解讀材料,可增加在政府網站的新聞信息發(fā)布欄目公布。

第十三條 文件起草單位將解讀材料報送縣政府網站管理中心時,應注明審定人(文件起草單位領導)、聯系人及聯系方式,以便縣政府網站管理中心聯系。

政策文件及其解讀材料在政府網站及政務微博、微信、客戶端公布,應位于同一頁面,或在文件的頁面顯示解讀材料的鏈接,在解讀材料的頁面顯示文件的鏈接,以方便公眾查閱。

政府網站是政策解讀的第一平臺。政策文件和解讀材料通過政府網站公布的時間,不應遲于其他途徑公布。通過其他途徑公布的解讀材料,應同時發(fā)送政府網站公布。

第十四條 文件起草單位報請縣政府審定政策文件,上報材料未包括解讀材料、解讀方案(或注明解讀途徑和時間)的,縣政府辦公室退回文件起草單位補充完善。

縣政府辦公室在辦理縣政府和縣政府辦公室文件發(fā)送縣政府門戶網站公布時,發(fā)現應解讀的政策文件而文件起草單位未將解讀材料、解讀方案同步上報縣政府的,通知文件起草單位糾正,限期組織實施解讀,并將解讀材料發(fā)縣政府門戶網站公布。

第十五條 縣政府網站管理中心收到縣政府辦公室發(fā)送該網站公布的規(guī)范性文件,在3個工作日內未收到文件起草單位發(fā)送的解讀材料,或者收到的解讀材料有明顯錯誤的,應作登記,每月5日前將上月情況報送縣政府辦公室。

第十六條 文件起草單位應建立政策文件解讀工作機制,對解讀工作情況進行登記。縣政府辦公室指導、督促文件起草單位開展政策文件解讀工作,并建立文件解讀質量和效果的評估機制、通報情況。各單位開展政策文件解讀工作情況,

作為政務公開考評內容之一,考核結果納入依法行政考評、法治汕尾建設考評中的政務公開部分。

第十七條 本工作機制適用于縣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鎮(zhèn)人民政府要結合實際,參照建立鎮(zhèn)政策文件解讀工作機制。

第十八條  本工作機制自印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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