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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河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陸河縣財政支出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信息來源:陸河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時間:2022-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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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鎮(zhèn)人民政府,縣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陸河縣財政支出管理辦法(試行)》已經縣政府同意,現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縣財政局反映。

  陸河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5月25日

  陸河縣財政支出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縣級財政支出管理,硬化預算約束,強化財政監(jiān)督,規(guī)范財政支出計劃、審核、撥付、使用程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廣東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等法律法規(guī)的有關規(guī)定和《關于深化縣級預算編制執(zhí)行監(jiān)督管理改革的實施意見》(陸河委辦字〔2020〕116號)的要求,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與本級財政部門直接發(fā)生預算繳撥款關系的國家機關、政黨組織、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和企業(yè)。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級財政部門管理的各項財政資金,包本級年初預算資金、臨時批撥資金、上級專項轉移支付資金和以前年度結轉資金、債券資金、收回存量資金、質保金、財政資金的調劑、預備費、代管資金(不列收支)。

  第四條  財政資金管理應遵循綜合預算、統(tǒng)籌安排,嚴格審批、規(guī)范管理,保障重點、講求績效,公平公開、強化監(jiān)督的原則。

  財政資金撥付應按預算計劃、預算科目,結合庫款情況和實際用款進度撥付,嚴格撥款手續(xù)和程序。預算年度開始后,預算草案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前,屬于工資性經費、日常公用經費,縣財政局可以先按上年度同期預算數安排支出。預算草案批準后,財政支出預算執(zhí)行以縣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年度預算為依據,屬于工資性經費、日常公用經費,按預算數均衡撥款;屬項目資金的,縣財政部門按預算計劃,結合庫款、工作進度等情況,按撥款程序辦理撥付。

  第二章  縣本級財政資金支出管理

  第五條  縣本級財政資金支出審批權限及辦理程序

  (一)審批權限

  單筆支出金額在10萬元(含)以內的由分管財政工作的縣領導審批;10萬元以上100萬元(含)以內的,由分管財政工作的縣領導審核后,報縣政府主要負責人審批;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含)以內的,報縣政府常務會議審定;1000萬元以上的,由縣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后,報縣委常委會。

  (二)辦理程序

  1.各單位部門預算資金按“單位每季度根據批復預算向縣財政局提出申請——縣財政局相關業(yè)務股室提出資金審核意見(或編制支出用款計劃)——縣財政局領導審批”的程序辦理。

  2.政府公共專項資金(簡稱大專項)按“縣直業(yè)務主管部門或財政部門提出資金分配方案——分管業(yè)務的縣領導、分管財政的縣領導、縣政府主要負責人審批——縣財政局備案后辦理資金支付手續(xù)”的程序辦理。

  3.臨時批撥資金按“申請單位向縣政府提出資金使用事項請示——縣政府辦公室辦理資金項目批轉——縣財政局提出資金審核意見——縣政府領導批準”的程序辦理。

  第六條  列入年度預算的財政資金支出管理

  (一)基本支出包括人員經費、公用經費等經常性支出。為確保機關事業(yè)單位人員工資及時足額發(fā)放和機構正常運轉,基本支出由縣財政局根據已核定的各預算部門支出預算金額按內部核撥流程分月或分季撥付。

  (二)年度預算安排中已明確具體用款單位、資金數額、使用范圍的項目支出以及上級部門有明確資金分配標準和依據的政策性支出,由各預算部門(單位)提出用款計劃(含明細表)送縣財政局按內部流程核撥。

  (三)年度預算安排中只明確支出項目或使用范圍、未明確用款單位,或只明確用款單位、未明確具體項目或使用范圍的項目,由相關的業(yè)務主管部門提出用款計劃經分管縣領導審核同意后,按本辦法第五條進行審批,然后交由縣財政局辦理核撥。

  (四)預備費用于當年預算執(zhí)行中發(fā)生自然災害等突發(fā)事件處理增加的支出及其他難以預見的開支。動支預備費,由縣財政局根據自然災害、突發(fā)公共事件等應急實際情況提出動支預備費意見,或由業(yè)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縣財政局提出動支預備費意見,按本辦法第五條進行審批,然后交由縣財政局辦理核撥。

  第七條  財政專戶資金支出管理

  (一)教育收費資金支出管理。由主管部門提出用款申請,送縣財政局審核后,報分管財政工作的縣領導審批后撥付。

  (二)其他財政專戶資金支出管理。除教育收費和按規(guī)定繳入國庫的非稅收入以外的資金,包括被征地農民保障資金專戶資金、機關事業(yè)單位養(yǎng)老保險專戶資金、糧食風險金專戶資金、財政專戶代收代付資金等,由用款單位提出用款申請,報縣財政局審核后撥付。

  第八條  其他臨時批撥資金支出管理

  (一)預撥款的申請由用款單位向縣政府提出,按本辦法第五條進行審批,然后交由縣財政局辦理核撥。

  (二)臨時批撥資金(臨時撥款,是指根據上級文件要求或因實際工作需要,但所需資金未列入單位年初部門預算安排或資金安排不足,經規(guī)定程序批準后,在年初預算安排的預留經費中撥給使用單位的一次性資金),由業(yè)務主管部門或鎮(zhèn)政府向縣政府提出用款申請,分管業(yè)務的縣領導對用款單位的申請進行審核并提出意見后,縣政府辦公室辦理資金項目批轉,縣財政局提出資金審核意見并按審批權限報批。支出在100萬元(含)以內的,由縣政府理財小組(由縣長、常務副縣長和縣財政局局長組成)研究審批;支出在100萬元以上500萬元(含)以內的,由縣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支出在500萬元以上的,由縣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并報縣委常委會。

  第九條  新增債券資金支出管理

  地方政府債券包括一般債券和專項債券,由省政府統(tǒng)一管理,具體發(fā)行工作由省財政廳負責。縣政府根據縣域經濟發(fā)展的需要,在省財政廳下達的債券限額內,制定地方政府債券代發(fā)計劃,由縣財政局報上級財政部門。省財政廳審核后,將債券代發(fā)規(guī)模下達給縣財政局。

  新增債券預算管理。縣財政局收到上級下達的債券資金文件后,編制預算調整方案,經縣政府同意后報縣人大常委會批準。一般債券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專項債券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縣財政局根據縣政府的批復,將債券資金下達給各相關項目單位。項目單位按照債券資金使用規(guī)定,向縣財政局申請撥付債券資金,縣財政局按程序辦理撥款。

  新增債券項目調整。縣財政局根據新增債券使用項目支出進度情況,適時調整新增債券使用項目,調整后的新增債券使用項目報經上級財政部門同意后,由縣財政局編制預算調整議案,以縣人民政府名義提請縣人大常委會審議。縣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后由縣財政局按規(guī)定報上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條  以前年度結轉資金(不含權責發(fā)生制列支的額度結轉)管理應遵循“分清來源、參照執(zhí)行”的原則。

  (一)屬于以前年度本級預算資金結轉的,參照本級年初預算資金的程序和審批權限辦理。

  (二)屬于以前年度上級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結轉的,參照上級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的程序和審批權限辦理。

  第十一條  收回存量資金管理

  建立結余結轉資金定期清理機制。本級預算安排的預算資金必須在當年使用完畢,原則上不辦理結轉,結余資金收回縣財政統(tǒng)籌(當年12月份安排資金除外)。上級專項補助資金安排形成的項目結余資金和連續(xù)結轉兩年仍未用完的結轉資金,一律收回縣財政統(tǒng)籌使用。

  收回存量資金管理應遵循“突出重點、彌補亟需”的原則。按照“縣財政局提出資金分配方案——分管財政的縣領導審核、縣政府主要負責人審批、縣政府常務會議審定——縣財政局辦理資金支付手續(xù)”的程序辦理。

  (一)年度收回的批量存量資金,由縣財政局根據項目使用情況和其他亟需資金的重點項目需求情況,做出安排使用方案,報縣政府常務會議審批。

  (二)對個別需要從收回的存量資金單獨調劑安排的項目,100萬元(含)以下的,由縣財政局提出意見,報分管財政的縣領導審核后,報縣政府主要負責人審批;超過100萬元以上的項目,由縣政府常務會議審定。

  第三章  上級資金支出管理

  第十二條  上級已明確使用單位和具體項目的轉移支付資金支出管理

  縣財政局在收到上級已明確具體資金使用單位和具體項目的資金文件后,于30日內(自然日,下同)按內部審批程序將資金直接下達至相關用款單位。上級沒有指定具體資金使用單位但上級相關文件已明確資金分配標準和補助對象的資金,由縣業(yè)務主管部門作出資金分配方案并提出用款申請,報分管業(yè)務的縣領導同志審批,送縣財政局備案下達至相關用款單位。上級聯合發(fā)文的,由縣業(yè)務主管部門與縣財政局聯合發(fā)文下達資金。

  第十三條  上級未明確具體項目和使用單位的轉移支付資金支出管理

  縣財政局在收到上級未明確具體項目和資金使用單位,也沒有明確資金分配標準和補助對象,需要進行二次分配的資金文件后,于5日內書面函告縣業(yè)務主管部門,縣業(yè)務主管部門在收到縣財政局的告知函件后于25日內制定資金分配方案和任務清單,并按本條規(guī)定的審批權限及程序完成審批后,由縣財政局將資金下達至相關用款單位或據實清算。縣業(yè)務主管部門未按規(guī)定時限分配下達資金的,縣財政局可直接下達給縣業(yè)務主管部門。

  縣委、縣政府決策部署的重點項目所需資金,涉及縣業(yè)務主管部門事權支出的,由縣業(yè)務主管部門優(yōu)先在省專項資金中統(tǒng)籌解決。

  審批權限及程序如下:50萬元(含)以內的,由縣業(yè)務主管部門提出資金分配方案并按“三重一大”要求經部門黨組會議或辦公會議集體審議后,報分管業(yè)務的縣領導、分管財政的縣領導聯合審批,送縣財政局備案下達;50萬元以上至500萬元(含)以內的,由縣業(yè)務主管部門提出資金分配方案,報分管業(yè)務的縣領導、分管財政的縣領導審核后,報縣政府主要負責人審批,送縣財政局備案下達;500萬元以上至1000萬元(含)以內的,報縣政府常務會議審定;超過1000萬元的,由縣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后,報縣委常委會。

  第十四條  涉農資金統(tǒng)籌管理

  按《陸河縣涉農資金統(tǒng)籌整合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印發(fā)陸河縣涉農資金統(tǒng)籌整合管理辦法的通知》(陸河涉農辦〔2020〕2號)和《陸河縣涉農資金統(tǒng)籌整合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印發(fā)<陸河縣涉農資金統(tǒng)籌整合領導小組工作規(guī)則>和<陸河縣涉農資金統(tǒng)籌整合領導小組辦公室工作規(guī)則>的通知》(陸河涉農辦〔2020〕4號)執(zhí)行。

  第四章  財政專項資金申請材料及業(yè)務流程

  第十五條  用款單位申請財政專項資金需提供的材料

  (一)適用《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基建工程,實行直接支付需提供以下材料

  1.基建工程類

  申請預付款:申請報告、合同履約情況表、縣財政工程預算審核書、中標通知書、施工合同、監(jiān)理合同、開工令、工程款支付證書及附件、發(fā)票、資金來源證明。

  申請進度款:申請報告、合同履約情況表、工程款支付證書及附件、發(fā)票、資金來源證明。

  申請結算款:申請報告、合同履約情況表、縣財政工程結算審核書、縣財政工程結算審核定案書、驗收證明、工程款支付證書及附件、發(fā)票、資金來源證明。

  2.貨物及服務類

  申請報告、合同履約情況表、中標通知書、采購合同、驗收證明、發(fā)票。

  (二)對企業(yè)補貼類,實行直接支付需提供以下材料

  申請報告、補貼政策依據

  (三)實行授權支付的財政專項資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申請報告(附使用計劃)

  第十六條  專項資金申請和撥付業(yè)務流程

  (一)政府批撥項目資金撥付流程

  用款單位提交資金申請報告和相關材料→分管業(yè)務的縣領導批示→縣財政局提出資金安排建議→縣政府研究→縣財政局辦理資金呈批手續(xù)→縣政府審批→縣財政局下達資金文件→用款單位辦理資金撥付申請業(yè)務

  (二)重點項目建設資金專戶支出辦理程序

  1.資金使用計劃審批

  業(yè)務主管部門擬訂資金使用計劃→分管業(yè)務的縣領導審核→分管財政的縣領導審核→縣政府主要負責人審批。

  2.資金撥付程序

  業(yè)務主管部門提交資金支付申請材料→縣財政局根據縣政府批準的資金使用計劃審核支付。

  第五章  預算管理和監(jiān)督

  第十七條  嚴格預算調整調劑程序

  嚴格執(zhí)行縣人大批準的預算,未經法定程序不得調整;確需調整的,按法定程序報批。年中出臺的新增財政支出的政策措施,原則上列入以后年度預算安排;確需當年支出的,優(yōu)先在本部門預算或跨部門相關資金中統(tǒng)籌解決。

  嚴格控制預算項目調劑,確需調劑的,應在《預算法》和財政部門相關規(guī)定的范圍內辦理。部門預算調劑資金由預算部門按“三重一大”要求經部門黨組會議或辦公會議集體審議后,調劑資金20萬元(含)以下的,用款單位報縣業(yè)務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分管業(yè)務的縣領導審批,交由縣財政局辦理核撥;調劑資金20萬元以上50萬元(含)以下的,經分管業(yè)務的縣領導核準后,報分管財政的縣領導審批,交由縣財政局辦理核撥;調劑資金50萬元以上100萬元(含)以下的,經分管業(yè)務的縣領導和分管財政的縣領導核準后,報縣政府主要負責人審批,交由縣財政局辦理核撥;調劑資金超過100萬元以上的,報縣政府常務會議審定;調劑資金超過500萬元的,報縣委常委會審定。

  因工作需要和客觀因素確實需要調整和改變上級專項資金使用范圍的,由縣財政局、業(yè)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上級財政、業(yè)務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八條  硬化預算執(zhí)行剛性約束

  未列入預算的不得支出,確需當年支出的,業(yè)務主管部門要列出支出的必要性、政策依據、資金金額、使用用途及績效等情況,按本辦法第五條進行審批,優(yōu)先在本部門預算或跨部門相關資金中統(tǒng)籌解決。各預算單位是本單位預算執(zhí)行主體,負責本單位的預算執(zhí)行,并對執(zhí)行結果負責;各預算單位在編制部門預算時要提高項目年度預算執(zhí)行的精準性,避免納入預算后項目預算執(zhí)行慢甚至執(zhí)行不了、或必須支出的項目又未能納入預算的情況;嚴格按照財政預算、用款計劃、項目進度、有關合同和規(guī)定程序辦理資金支付,屬政府采購的嚴格按政府采購規(guī)定辦理。

  第十九條  全面實施項目預算管理

  將項目作為預算管理基本單元,實施項目全生命周期管理,預算支出全部以項目形式納入項目庫管理,未入庫項目一律不予安排預算。健全項目入庫評審機制和項目滾動管理機制,夯實項目前期儲備工作,按照輕重緩急和成熟度排序,總體規(guī)模不得少于預算申報額度。縣業(yè)務主管部門要嚴格落實項目入庫主體責任,主動對接上級業(yè)務主管部門項目入庫工作,理順內部項目入庫職責,及時謀劃做好項目入庫前期準備,規(guī)范入庫項目信息填報,切實履行入庫規(guī)范程序。

  第二十條  強化財經紀律主體責任

  所有使用和管理財政資金的單位,都必須自覺接受縣人大及其常委會、紀委監(jiān)委和審計部門的監(jiān)督,按照“誰主管、誰審批、誰使用、誰負責”原則,落實資金使用和管理的主體責任。對于不按照規(guī)定使用和管理財政資金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27號令)等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并嚴格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業(yè)務主管部門應對財政資金使用和項目進度進行跟蹤監(jiān)督,建立健全事前審核、事中監(jiān)控和事后檢查的制度,督促用款單位加強資金管理和項目管理,確保專項資金安全、合規(guī)、有效使用。

  用款單位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財務制度和項目實施方案,主動接受監(jiān)督檢查,切實加強財政資金和項目管理,避免損失和浪費,按質按量完成項目任務。

  對上級下達須由縣級進行二次分配的資金,業(yè)務主管部門未按規(guī)定時限制定資金分配方案受到追責的;或未按規(guī)定用途使用,不具備實施條件、無法在年底前實際支出,被上級財政部門收回的,將按有關規(guī)定追究業(yè)務主管部門的責任。

  第二十一條  下撥鄉(xiāng)鎮(zhèn)的財政資金管理

  嚴格按照《關于陸河縣鄉(xiāng)鎮(zhèn)實行三個暫停管理整合涉農資金和創(chuàng)新資金管理撥付方式的實施辦法(試行)》(陸改組發(fā)〔2018〕4號)執(zhí)行。縣財政的資金監(jiān)管撥付權下放,由鎮(zhèn)政府承擔監(jiān)管職權和責任,暫停縣財政國庫集中支付,將各鎮(zhèn)項目資金、涉農專項資金全部撥付到各鎮(zhèn)政府,由鎮(zhèn)政府堅持“封閉運行,風險可控”的原則,按照改革后的資金審核撥付程序支付。全縣各鎮(zhèn)所有項目建設專項資金,含涉農補貼、新農村建設、扶貧、交通、國土、林業(yè)、醫(yī)療衛(wèi)生、旅游、創(chuàng)文創(chuàng)衛(wèi)資金等,由鎮(zhèn)政府向縣財政部門和項目主管部門提出資金撥付申請,縣財政部門和項目主管部門將所申請資金直接下撥到鎮(zhèn)政府。

  第二十二條  財政專項資金實行績效管理

  (一)縣業(yè)務主管部門申報專項資金的同時,應申報專項資金預期績效目標。申報材料必須設置可量化、可衡量的績效目標,以反映專項資金預期的使用效益。

  (二)財政部門及業(yè)務主管部門應以核準的績效目標作為開展績效監(jiān)控、績效評價的重要依據,在專項資金項目完成、驗收的基礎上,對專項資金進行績效評價。

  (三)專項資金績效評價結果作為以后年度預算安排和向上級申請專項資金的參考依據。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縣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以往制定的有關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和規(guī)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本辦法與上級新出臺的規(guī)定有沖突時,按上級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并及時作出相應調整。縣政府辦公室印發(fā)的《陸河縣財政支出管理暫行辦法》(陸河府辦〔2018〕3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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