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鎮(zhèn)人民政府,縣直(含駐陸)各單位:
經(jīng)縣政府同意,現(xiàn)將《陸河縣檔案館收集檔案范圍實施細則》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問題,徑向縣檔案局反映。
陸河縣人民政府
2016年2月23日
陸河縣檔案館收集檔案范圍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加強檔案收集工作,科學界定陸河縣檔案館檔案收集范圍,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廣東省檔案條例》和國家檔案局《各級各類檔案館收集檔案范圍的規(guī)定》(國家檔案局令第9號),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fā)展觀為指導,堅持以人為本,依法開展檔案收集工作,將屬于縣檔案館收集范圍的具有永久和長期(定期30年)保存價值的檔案收集進館,建立覆蓋廣大人民群眾、內(nèi)容豐富、結構合理的館藏資源體系。
第三條 縣檔案館依法接收下列組織機構的檔案:
(一)縣委及所屬各部門;
(二)縣人大及其常設機構;
(三)縣政府及其所屬各部門和單位;
(四)縣政協(xié)及其常設機構;
(五)縣法院、縣檢察院;
(六)縣總工會、團縣委、縣婦聯(lián)等人民團體;
(七)縣屬事業(yè)單位;
(八)縣屬國有企業(yè);
(九)各鎮(zhèn)黨委、政府及其所屬各部門。
縣檔案館還應接收以上機構的下屬單位和臨時機構形成的應移交進館的檔案。
縣政府所屬各部門的派出單位形成的檔案一般作為該部門全宗的組成部分。
第四條 屬于地方和上級主管部門雙重領導的單位以及中央、省、市駐陸單位形成的檔案,其上級主管部門會同檔案行政管理機構已經(jīng)明確規(guī)定流向的,按規(guī)定執(zhí)行;未明確的,由縣檔案館負責接收。
第五條 縣級組織、人事部門任免管理權限范圍內(nèi)的已故干部檔案,屬于向縣檔案館移交檔案范圍的各單位已故干部、職工檔案,以及已故的縣級知名人士和縣委、縣政府表彰的英雄、模范人物的人事檔案,由縣檔案館負責接收。
第六條 縣屬有關單位在主要業(yè)務活動中形成的涉及人民群眾物質生活和精神文化生活的、能反映本部門、本領域發(fā)展狀況的專業(yè)檔案,由縣檔案館負責接收,具體范圍由縣檔案局制定。
第七條 縣檔案館應將全縣性的重大活動、重要事件形成的重要新聞視頻等聲像檔案、公務禮品等實物檔案與其他相關門類、載體檔案同時收集進館。
第八條 撤并機關、團體和事業(yè)單位的檔案,原則上由原單位負責整理,于撤并后兩年內(nèi)向縣檔案館移交;破產(chǎn)轉制的縣屬國有企業(yè)的檔案,由原單位負責整理,待清算結束后向縣檔案館移交。
第九條 經(jīng)協(xié)商同意,縣檔案館可以接收或代為保管縣級社會組織、集體和民營企業(yè)單位、家庭和個人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有利用價值的檔案。
第十條 縣檔案館應通過接受捐贈、購買、交換和復制等方式,將對國家和社會有利用價值且反映我縣歷史文化記憶的檔案資料征集進館,其范圍包括:
(一)我縣各歷史時期著名人物各種載體的檔案;
(二)反映我縣各歷史時期重大活動、重要事件的口述歷史檔案;
(三)縣內(nèi)外、國內(nèi)外有關機構保存的反映我縣歷史的各種語言文字和不同載體的檔案;
(四)我縣各歷史時期編修的族譜、家譜;
(五)其他反映我縣歷史,與我縣經(jīng)濟社會發(fā)展有關的歷代文獻資料。
第十一條 縣檔案館應加快檔案信息化建設,收集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的數(shù)字化副本,建立電子文件(檔案)備份中心,開展電子文件(檔案)備份工作。
屬于向縣檔案館移交檔案范圍的各單位應按相關標準和保密要求移交電子檔案或紙質檔案的數(shù)字化副本。
涉密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的數(shù)字化副本,應當嚴格按照保密規(guī)定進行保管、存儲和使用。
第十二條 縣檔案館在收集檔案時,應同時收集有助于管理和利用檔案所必需的專用設備。
第十三條 移交縣檔案館的檔案,移交單位必須收集齊全,按相關標準準確劃分保管期限和國家秘密等級,保證檔案質量,并編制檔案目錄(包括立卷說明、案卷目錄、卷內(nèi)目錄,或者歸檔說明、歸檔文件目錄),移交手工檢索目錄以及相應的電子目錄。
第十四條 縣檔案館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可分期分批接收縣直單位檔案。各單位移交的檔案,經(jīng)縣檔案館驗收合格后,方可向縣檔案館移交。
屬于向縣檔案館移交范圍,但尚未達到移交年限的檔案,由于保管單位的條件惡劣可能導致不安全或者嚴重損毀的,經(jīng)檔案保管單位與縣檔案館協(xié)商同意,可提前移交進館;專業(yè)性較強或者需要保密的檔案,經(jīng)縣檔案局審查和同意,可適當推遲移交進館。
第十五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陸河縣檔案館收集檔案范圍實施細則》(陸河府〔2001〕3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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