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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汕尾市革命老區(qū)紅色資源保護條例》的說明
  • 2018-12-20 16:51
  • 來源: 本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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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一是貫徹落實中中央關于《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法治建設立法修法規(guī)劃》的具體行動《規(guī)劃》強調,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全面依法治國,堅持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著力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法律法規(guī)的立改廢釋全過程,確保各項立法導向更加鮮明、要求更加明確措施更加有力,力爭510年時間,推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全面融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堅持價值引領,制定紅色資源保護的地方性法規(guī),是我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發(fā)揚海陸豐革命傳統(tǒng),發(fā)揮海陸豐革命老區(qū)紅色資源的愛國主義和革命傳統(tǒng)教育作用,引導和推動人民群眾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必要措施。  

二是貫徹落實中央、省委和市委關于加強革命資源保護利用工作決策部署的現實需要。習近平總書記指出,革命傳統(tǒng)資源是我們黨的寶貴精神財富,要把紅色資源利用好、把紅色傳統(tǒng)發(fā)揚好、把紅色基因傳承好。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國務院省委出臺了一系列關于加強革命傳統(tǒng)資源保護和利用的政策文件,為制定條例指明了正確方向,提供了重要遵循。海陸豐革命根據地是全國十三塊紅色革命根據地之一,也是廣東省內唯一列入革命根據地的地區(qū),具有長期的革命斗爭歷史和光榮傳統(tǒng)。近年來,中央、省委高度重視海陸豐革命老區(qū)的發(fā)展,國家“十三五”規(guī)劃綱要明確大力推動海陸豐等欠發(fā)達革命老區(qū)加快發(fā)展,省委、省政府組織制定海陸豐革命老區(qū)振興發(fā)展規(guī)劃,進一步加大對海陸豐革命老區(qū)的支持力度今年5月,省委李希書記在汕尾調研時,提出了汕尾是承載著紅色記憶的革命老區(qū),一定要保護開發(fā)好紅色文化資源,傳承紅色基因,弘揚光榮革命傳統(tǒng),不忘初心、牢記使命,努力在新時代干出新氣象,實現新作為”的指示要求市委對抓好紅色資源保護利用工作也十分重視,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和工作部署,去年組織全面開展紅色史料及革命遺址普查工作,為制定條例奠定了堅實的基礎。通過立法加強我市紅色資源的保護,對貫徹落實中央、省委和市委的要求,傳承紅色基因,賡續(xù)紅色血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三是保護紅色資源真實性和完整性的迫切需要。目前我市各地的紅色資源保護現狀堪憂,由于歷經數十年的風雨,保護管理不到位,許多革命遺址遺跡遭受破壞或年久失修,有些甚至倒塌,急需修繕、重建。如中共海陸豐中心縣委舊址(沁園)、海陸紫縣蘇維埃政府舊址等,損毀嚴重,遺跡殘缺。另外,我市對紅色資源保護開發(fā)的規(guī)劃建設尚未形成規(guī)模,配套的基礎設施不完善。為留存海陸豐地區(qū)的革命斗爭遺產,通過立法推動我市紅色資源保護、利用、管理工作迫在眉睫。  

四是規(guī)范我市紅色資源保護利用的工作需要。我市留存下來的紅色資源既是海陸豐革命老區(qū)進行光輝革命斗爭的歷史見證,又是海陸豐革命精神的具體依托,具有重要的黨史價值和教育價值。今年市七屆人大三次會議期間,市人大代表聯(lián)名提出了立法保護革命遺址遺跡的議案。目前,我市紅色資源保護工作中存在管理體制不健全、保護責任不明確等問題,除了列為文物保護單位的紅色資源外,很多紅色資源的管理權限尚不明確,存在產權主體、管理主體與保護主體不一致問題,導致對紅色資源的保護、利用、管理責任不明確、落實不到位、銜接不順暢。因此,有必要通過立法理順關系、明確責任、落實措施、解決問題,推動我市紅色資源保護工作規(guī)范化、法治  

二、主要立法依據  

法規(guī)的主要立法依據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歷史文化名城名鎮(zhèn)名村保護條例》《廣東省城鄉(xiāng)規(guī)劃條例》《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辦法》等。同時,參考了《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fā)〈關于加強革命歷史類紀念設施、遺址和全國愛國主義教育示范基地工作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fā)〔201628號)《國務院關于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的通知》(國發(fā)〔200542號)及《中共廣東省委辦公廳關于印發(fā)〈廣東省紅色革命遺址保護利用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粵委辦〔20184號)等文件。  

三、條例形成的過程  

條例由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負責起草。201711月起,市人大常委會組織開展法規(guī)草案的調研工作。常委會主要負責同志帶隊深入到全市各地開展立法調研,赴福建龍巖、江西瑞金、湖北紅安等兄弟市學習考察紅色資源保護的經驗做法。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牽頭市委組織部、宣傳部、黨史研究室,以及機構編制、文化、民政、教育、住建、規(guī)劃、國土、法制、旅游、地方志等有關部門成立立法工作小組,負責條例草案起草、修改、論證等各環(huán)節(jié)相關工作  

根據《汕尾市人大常委會2018年立法工作計劃》,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起草了《汕尾市革命遺址遺跡保護條例(草案)》。2018518日,市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對《汕尾市革命遺址遺跡保護條例(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根據審議意見,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組織立法工作小組對法規(guī)草案進行修改,并將法規(guī)名稱更改為《汕尾市革命老區(qū)紅色資源保護條例(草案)》,在汕尾日報和汕尾人大網全文刊登,向社會公眾公開征求意見。同時,發(fā)函深圳大學立法基地、我市立法咨詢專家以及有關政府職能部門等方面征求意見,并報請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組織專家論證根據各方面意見,修改形成《汕尾市革命老區(qū)紅色資源保護條例(草案修改稿)》。  

75日,市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對《汕尾市革命老區(qū)紅色資源保護條例(草案修改稿)》進行第二次審議。根據二審意見,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深入到各縣(市、區(qū))開展征求意見工作,并針對立法過程中遇到的有關問題,深入實地調查研究經廣泛征求意見、實地調研,修改形成條例草案修改二稿征求意見稿,請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協(xié)助征求省直有關部門的意見和建議,并送市人民政府和有關市領導等有關方面征求意見。827日,市人大常委會召開條例草案表決前評估論證會,對法規(guī)的出臺時機、制度規(guī)范、涉及的重難點問題等進行討論研究。829日,市七屆人大法制委員會第十一次全體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統(tǒng)一審議。97日,市委常委會研究同意條例草案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表決910日,市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進行審議表決,全票通過。  

四、主要內容  

條例共三十條,分為個部分。第一部分為總則性規(guī)定,主要包括立法目的和依據、適用范圍、紅色資源涵義、保護原則、政府和部門職責、專家委員會、專項資金、公眾參與等;第二部分為保護規(guī)定,主要包括調查建庫、保護名錄、保護標志、立碑紀念、保護規(guī)劃、保護范圍、原址保護、保護責任人制度、保護協(xié)議、修繕要求、保護責任評估機制和突發(fā)事件處置等;第三部分為利用規(guī)定,主要包括理論和應用研究、教育宣傳、發(fā)展紅色旅游、拍攝利用等;第四部分為文獻資料、可移動實物的征集、收購規(guī)定;第五部分為法律責任;第六部分為附則。  

五、需要說明的問題  

條例堅持問題導向,主要解決我市紅色資源保護工作中的難點、重點問題,包括以下八個方面:  

(一)紅色資源的涵義。繼承和發(fā)揚革命傳統(tǒng),深入挖掘和展示海陸豐革命老區(qū)紅色資源的文化內涵和歷史價值,條例對紅色資源的涵義在時間范圍上規(guī)定為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在海陸豐革命老區(qū)傳播馬克思列寧主義和中國共產黨領導人民進行革命斗爭留存下來的舊址、遺址、遺跡、文獻資料和可移動實物,以及與新民主主義革命有關的紀念設施,并對紅色資源進行列舉。  

(二)政府及部門職責、專家委員會的設立。鑒于我市紅色資源保護工作中存在的責任主體不明、職責不清現狀,條例明確了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相關部門和黨史研究機構的職責。考慮到紅色資源保護工作涉及到黨委組織、宣傳、黨史等多部門,條例規(guī)定由市人民政府設立紅色資源保護專家委員會,為紅色資源保護工作提供咨詢、論證、評審意見,具體組織辦法和議事規(guī)則,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三)關于設立保護專項資金。為確保我市紅色資源的保護、利用和管理工作落到實處,條例規(guī)定市、縣級人民政府設立紅色資源保護專項資金,專款專用,分賬核算,接受監(jiān)督專項資金的來源包括上級財政專項補助的資金、本級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社會捐贈的資金,以及其他依法籌集的資金。  

(四)關于紅色資源保護名錄。根據省專家論證會的意見,地方立法不宜規(guī)定黨委部門的工作事項,因此,條例對紅色資源認定的相關工作不作規(guī)定。通過建立紅色資源數據庫,實行紅色資源保護名錄管理制度,規(guī)范保護名錄編制、調整程序,對列入名錄的紅色資源保護單位進行有效保護。  

(五)關于保護規(guī)劃和保護范圍。為有效落實紅色資源的保護措施,條例對編制紅色資源保護規(guī)劃、紅色資源保護單位保護規(guī)劃、劃定保護范圍作了規(guī)定,要求嚴格控制保護范圍內的工程建設活動,確因基礎設施建設和公共利益需要的,作出條件和程序限定。同時,還明確了保護范圍內的禁止行為。  

(六)關于保護責任人制度。明確紅色資源的保護責任,條例建立保護責任人制度和保護協(xié)議制度,保護責任、修繕要求、修繕費用,以及保護責任評估制度作出了規(guī)定  

(七)關于紅色資源的合理利用。條例利用紅色資源的要求,理論和應用研究、教育宣傳、發(fā)展紅色旅游和拍攝等利用活動措施作了相應規(guī)定,堅持“在保護中發(fā)展,在發(fā)展中保護”的科學理念,在保護的前提下,充分挖掘和展示海陸豐革命老區(qū)紅色資源的文化內涵和歷史價值,擦亮海陸豐革命老區(qū)紅色資源文化品牌。  

(八)關于法律責任。法律責任的設定在于對違法行為形成威懾、進行懲戒,以確保制定的法規(guī)得到有效實施。在法律責任部分,按照前后對應的方式,在權限范圍內對違反本條例禁止性的行為依法設定了相應的處罰。  

條例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廣東省的地方性法規(guī)均不抵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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