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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河縣人民政府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 陸河府征補告〔2023〕1號
  • 2023-05-16 09:40
  • 來源: 本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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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河人民政府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

陸河府征補告〔20231

(本公告為第1次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廣東省土地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的規(guī)定,陸河縣政府組織編制了陸河縣2023年度第四批次城鎮(zhèn)建設用地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現將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圍

擬征收土地位于螺溪鎮(zhèn)螺溪村下街經濟合作社、上護鎮(zhèn)護二村連塘經濟合作社、上護鎮(zhèn)護南村吉水經濟合作社、河田鎮(zhèn)高砂村大壙經濟合作社范圍內,具體位置詳見附圖。

實際征收土地范圍以最終批準文件為準。

二、征收目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的規(guī)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為第四十五條第三項“由政府組織實施的市政公用類公共事業(yè)需要用地的”和第五項“在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城鎮(zhèn)建設用地范圍內,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成片開發(fā)建設需要用地的”。

三、土地現狀

根據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結果,擬征收土地現狀為:

1、擬征收螺溪鎮(zhèn)螺溪村下街經濟合作社集體所有土地2.2857公頃(34.2855畝)。其中,農用地2.2857公頃(34.2855畝),含耕地0.2934公頃(4.4010畝);

2、擬征收上護鎮(zhèn)護二村連塘經濟合作社集體所有土地0.0163公頃(0.2445畝)。其中,農用地0.0163公頃(0.2445畝);

3、擬征收上護鎮(zhèn)護南村吉水經濟合作社集體所有土地0.5316公頃(7.9740畝)。其中,農用地0.5316公頃(7.9740畝);

4、擬征收河田鎮(zhèn)高砂村大壙經濟合作社集體所有土地0.0527公頃(0.7905畝)。其中,農用地0.0527公頃(0.7905畝),含耕地0.0428公頃(0.6420畝)。

(具體地類、面積以實際用地報批為準)

四、補償方式和標準

(一)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

根據《汕尾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實施汕尾市征收農用地區(qū)片綜合地價的公告》(汕府公字〔20211號)的規(guī)定,螺溪鎮(zhèn)土地補償費標準為27.6000萬元/公頃,安置補助費標準為27.6000萬元/公頃;上護鎮(zhèn)土地補償費標準為30.5250萬元/公頃,安置補助費標準為30.5250萬元/公頃;河田鎮(zhèn)土地補償費標準為43.0500萬元/公頃,安置補助費標準為43.0500萬元/公頃。

五、安置對象

享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權的農戶,家庭承包的土地被政府依法統(tǒng)一征收的,其征地安置補償方案制定時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且年滿16周歲以上的家庭成員,納入征地社保費補貼對象范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另有規(guī)定的,可從其規(guī)定。不滿16周歲的安置人員不作為被征地農民參加城鄉(xiāng)社會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補助費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規(guī)定足額支付。

六、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

(一)貨幣安置。所需費用已包含在土地補償安置費中。

(二)留用地安置。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見》(粵府辦〔201630號)的規(guī)定,按實際征收土地面積的12%安排留用地,如選擇留用地采取折算成貨幣補償落實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留用地面積乘以所在地的費用標準折算成貨幣補償(螺溪鎮(zhèn)螺溪村150萬元/公頃、上護鎮(zhèn)護二村、護南村165萬元/公頃、河田鎮(zhèn)高砂村190萬元/公頃)。

(三)社會保障費用。根據《汕尾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貫徹落實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fā)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農民養(yǎng)老保障政策意見的通知》(汕府辦〔202129號)規(guī)定,核定該項目被征地農民養(yǎng)老保障資金按我縣平均每畝征收農用地綜合區(qū)片地價4.07萬元/畝的20%的標準計提,一次性足額預存入“收繳被征地農民養(yǎng)老保障資金過渡戶”,費用合計35.26萬元,專款用于被征地農民的基本養(yǎng)老保險補貼。

六、其他事項

辦理補償登記期限、申請聽證事項、不辦理補償登記的后果以及異議反饋渠道等內容

(一)公告時間:2023516日至2023614日(不少于30日)。

(二)補償登記期限。被征收土地所有權人及相關權利人應當在本公告規(guī)定期限內,持集體土地所有權證、集體土地使用權證、集體土地承包合同及身份證等證明材料到所屬鎮(zhèn)人民政府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xù),請相互轉告。未按期辦理補償登記的,其補償內容以土地現狀調查結果為準。

(三)異議反饋渠道。對本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異議的,請于本公告發(fā)布之日起30日內(截至2023614日)持土地權屬證書和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書面簽名意見向縣自然資源局反饋。反饋提交地址為:陸河縣城朝陽路陸河縣自然資源局(聯系人:邱錦楊;電話:0660-5663681;郵編:516700書面意見應明確、具體,認為本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予以明示。縣自然資源局將在收取意見后按《自然資源聽證規(guī)定》及其他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組織聽證。在規(guī)定時間內未提交書面意見的,視為無異議。

特此公告。

附件:1.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2.被征地農民養(yǎng)老保障方案

                3.征地補償安置公告附圖


(上護鎮(zhèn)聯系人:彭 豐;聯系電話:5580526,聯系地址:上護鎮(zhèn)人民政府

(河田鎮(zhèn)聯系人:朱少曉;聯系電話:5529118;聯系地址:河田鎮(zhèn)人民政府)

(螺溪鎮(zhèn)聯系人:羅貴思;聯系電話:5541001;聯系地址:螺溪鎮(zhèn)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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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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