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河縣人民政府關于國電陸河河口風電場項目征地補償安置公告
陸河府公〔2022〕36號
陸河縣河口鎮(zhèn)劍門經濟聯合社農戶和相關權利人:
根據《廣東省土地管理條例》第三十至三十二條,以及勞動保障部、國土資源部《關于切實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fā)[2007]14號)、《汕尾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貫徹落實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fā)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農民養(yǎng)老保障政策意見的通知》(汕府辦〔2021〕29號)、《廣東省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留用地管理辦法(試行)》(粵府辦〔2009〕41號)、《廣東省自然資源廳關于推進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留用地高效開發(fā)利用的通知》(粵自然資規(guī)字〔2020〕4號)、《關于公布實施汕尾市征收農用地區(qū)片綜合地價的公告》(汕府公字〔2021〕1號)有關規(guī)定精神,陸河縣自然資源局、陸河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初步擬定了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擬征收土地范圍、權屬及面積
擬征收土地位于陸河縣人民政府擬征收河口鎮(zhèn)劍門經濟聯合社轄區(qū)范圍內的集體土地1.6020公頃,折合24.03畝。具體權屬、地類、面積詳見下表:
(單位:公頃)
二、擬征收土地現狀
擬征收土地現狀地類為:林地1.3780公頃、草地0.2240公頃。(具體地類、面積以實際用地報批為準)
三、擬征收土地目的
按規(guī)劃擬作為電力設施用地。
四、擬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標準
(一)土地補償費標準及安置補償費標準按照汕尾市征收農用地區(qū)片綜合地價執(zhí)行,綜合補償為:河口鎮(zhèn)綜合補償費用為林地27.4725萬元/公頃、草地61.05萬元/公頃。(以上費用含土地補償和安置補助費用)
(二)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青苗補償費由征地單位與承包戶協商確定。
五、社會保障和其他安置方式
(一)社會保障。此次征地按照陸河縣平均每畝征收農用地區(qū)片綜合地價的20%一次性計提被征地農民養(yǎng)老保障資金,具體金額按照實際征收土地面積由陸河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出具的被征地農民養(yǎng)老保障費用繳交的函為準。
(二)留用地安置。按實際征收土地面積的12%安排留用地,用于發(fā)展生產的建設用地。選擇留用地采取折算成貨幣補償落實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留用地面積乘以所在地的費用標準折算成貨幣補償(165萬元/公頃)。
(三)就業(yè)安置。通過勞動力就業(yè)培訓和指引,促進被征地農民多渠道就業(yè)。
六、補償登記、異議反饋等其他
公告期限:2022年12月7日至2022年1月5日。被征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及相關權利人,請于公告之日起30日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到所屬鎮(zhèn)人民政府辦理補償登記,在規(guī)定期限內未辦理補償登記的,相關情況按照經確認或者公示的土地現狀調查結果確定。過半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本公告內容有不同意見的,請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自然資源聽證規(guī)定》的規(guī)定,于公告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陸河縣自然資源局提出聽證申請,逾期未提出的,視作放棄聽證。(聯系地址:陸河縣城朝陽路,郵編:516700,聯系人:邱錦楊,電話:0660-5663681)
特此公告。
陸河縣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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