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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陸河縣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的政策解讀
  • 2024-09-27 21:32
  • 來源: 陸河縣林業(y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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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森林防火條例》和《廣東省森林防火條例》的規(guī)定,由陸河縣印發(fā)《陸河縣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以下簡稱《禁火令》)。現就《禁火令》有關情況進行解讀。

  一、《禁火令》制定意義

  在每年10月至4月底,我縣氣候干燥,森林火險天氣居高不下,森林防火形勢嚴峻。期間農林用火增多,野外違規(guī)用火現象和森林火情驟然增加,《禁火令》的制定能有效預防和遏制森林火災發(fā)生,切實保護我縣森林資源和生態(tài)環(huán)境,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營造良好的生態(tài)環(huán)境。

  二、《禁火令》主要內容

  《禁火令》內容主要包括三部分:

  (一)《禁火令》用火相關禁令:規(guī)定了《禁火令》執(zhí)行期限、禁火區(qū)域、禁火規(guī)定等條例。

  (二)《禁火令》處罰相關規(guī)定:規(guī)定了《禁火令》的處罰條例,包括行為主體、處罰規(guī)定等。

  (三)《禁火令》其他規(guī)定:包括加強特殊人群管理、加強防火意識等規(guī)定。

  三、《禁火令》制定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十七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切實做好森林火災的預防和撲救工作:

  1.規(guī)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內,禁止在林區(qū)野外用火;因特殊情況需要用火的,必須經過縣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授權的機關批準。

  2.在林區(qū)設置防火設施。

  (二)《森林防火條例》第二十八條:森林防火期內,預報有高溫、干旱、大風等高火險天氣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劃定森林高火險區(qū),規(guī)定森林高火險期。必要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發(fā)布命令,嚴禁一切野外用火;對可能引起森林火災的居民生活用火應當嚴格管理。

  (三)《廣東省森林防火條例》:

  第二十四條  在森林防火區(qū)野外禁止下列行為:

  1.上墳燒紙、燒香點燭等;

  2.燃放煙花爆竹、孔明燈等;

  3.攜帶易燃易爆物品;

  4.吸煙、野炊、燒烤、烤火取暖;

  5.燒黃蜂、熏蛇鼠、燒山狩獵;

  6.煉山、燒雜、燒灰積肥、燒荒燒炭或者燒田基草、甘蔗葉、

  稻草、果園草等;

  7.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災的用火行為。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未引起森林火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yè)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對個人并處兩百元以上兩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引起森林火災的,對個人并處兩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拒不執(zhí)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fā)布的森林防火命令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guī)定給予處罰。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guī)定,破壞、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標志、宣傳牌、瞭望臺、隔離帶、生物防火林帶、視頻監(jiān)控、通訊設備等,干擾森林防火專用電臺頻率正常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yè)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賠償損失,并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兩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罰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陸河縣林業(yè)局

  2024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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